在这个社会上,我们每个人都属于消费者。
但,我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伤害时,却不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
这其中的原因,也许是嫌麻烦,也许是自认倒霉。
但却不知道这样是助长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让他们更加无所顾忌。
下面,宁波律师胡行华团队,就为大家普及一些法律常识,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如果您还有什么问题的话可以咨询本网站的胡行华律师。他可为您做出解释。 胡行华,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范围涉及刑事辩护、公司法律风险防范和建筑房地产、知识产权等。联系电话:13967868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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