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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民事诉讼的管辖法院?

时间:2019-10-30   访问量:2642

当前,各类法律纠纷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

但是,如何确定去哪个法院进行诉讼呢?  

下面,宁波律师胡行华团队,为您总结如下相关民事诉讼管辖的常识知识。

根据民事诉讼法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是被告所在地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对确定民事诉讼的管辖法院做了概括性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但由于有些案件不知被告的住所地或身份信息,或者不想去被告所在地进行诉讼,于是案件的管辖地的选择就很重要了。  

具体来说,确定民事诉讼的管辖法院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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