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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行华律师在宁波日报撰文:民法典“自甘风险”原则出台,校园文体活动如何开展?

时间:2021-03-03   访问量:507

       注: 2021年3月1日,值新春开学之际,胡行华律师受邀于《宁波日报》撰文“民法典‘自甘风险’原则出台,校园文体活动如何开展?”,为全市校园文体活动的开展提供专业法律建议。(本文发表于2021年3月1日《宁波日报》法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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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自2021年11日开始施行。

“自甘风险”原则,是民法典的一项全新规定,其专门针对文体活动的开展而设立。

校园是各类文体活动常见举办场地,民法典“自甘风险”原则的出台,亦必将对校园文体活动的开展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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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何为民法典的“自甘风险”原则呢?

 “自甘风险原则,来自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这是一项专门针对文体活动的全新规定。

通过该项原则,我们可以明确,如果某一正常民事主体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除非其他参加人或观众等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外,则其所受到的意外风险,应由其自己承担。比如,在篮球场上,某一运动员意外撞伤,一般情况下,应由其自身承担风险损失;但,假如是因其他运动员故意犯规,或者观众在观看活动时过于激动而向场上扔东西等情形,则相关他人应对此意外伤害担责。



“自甘风险”原则对文体活动的开展有什么影响呢?

从社会意义来说,“自甘风险”原则的出台,对于高效率的组织各类文体活动,保证文体活动的顺利开展,具有积极的促进意义。

我们知道,但凡体育竞技活动,其往往有一定的对抗性。在各类比赛、运动中,各种伤痛,甚至就医的情况,也就经常出现。

“自甘风险”原则的出台,其实是一种昭示:一旦参加相关活动,应该懂得,可能会有一定的风险产生,而这一风险的首要承担主体,应该是参加者个人。

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呢?

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文体活动,有其自身的特点,其提倡的,应该是公平竞争、广泛参与、效率至上等原则,旨在鼓励更多热爱文体活动的人群,积极、主动且无顾虑的参加一些文体活动。

反之,如果在文体活动的侵权责任认定上,动辄考虑伤者的个体得失,将其损失“摊派”于其他文体活动参加者或组织者,这势必会引起众多文体活动参加者和组织者的担心,过多顾忌自身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而可能担责。如此下去,势必会影响更多的人参与和组织各类文体活动的积极性。其对参与者竞技水平的发挥、乃至文体活动观赏性,等等,恐怕都要大打折扣了。

目前,我国正处于从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的阶段。增进全民的身体素质与健康,也应是我国文体事业发展的重要目标。“自甘风险”原则在明确责任之后,对于鼓励更多地人消除相关顾虑,放开手脚积极参加各类文体活动,将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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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甘风险”原则出台,校园文体活动如何开展?

这里,可以从活动的组织者和参加者两个层面来考虑。

从组织者层面来看,文体活动的组织者应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作为文体活动的组织者,其不可避免的一个责任,应该是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那么,怎样才能算尽到了安全保障的义务呢?

美国侵权法史上,曾发生过著名的帕斯格拉芙诉长岛火车站”一案。在认定火车站是否构成因为安保失职而构成侵权责任时,纽约州最高法院本杰明·卡多佐法官曾写下这样一段名言,“一个正常的小心谨慎的人所感知的危险的范围,决定应承担责任的范围。”因此,对于文体活动组织者来说,是否尽到正常、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判断其是否构成侵权的一项重要标准。

在认定文体活动的组织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我国民法典主要主要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他参加者两种不同的情形,对归责和举证责任进行了区别。

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的文体活动中,对于组织者来说,我国民法典采取的应该是一种严格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参加文体活动受到人身损害,文体活动的组织者(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等)首先被推定为有责任,无责的证明责任应由组织者来证明。

而在其他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的的文体活动中,民法典对组织者采取的责任认定方式,则是首先推定组织者其无责。这种情况下,文体活动组织者是否应承担责任,则应由参加者来证明,组织者无需先证明自己无责。

因此,在各类文体活动组织实施过程中,组织者作为文体活动动规则的制定者、流程的规划者,在组织活动的时候,要想到一些基本的涉及安全保障方面问题:比如,此活动是否适合学生们参加?预想好在此活动中会有怎样的危险发生?会出现怎样的意外状况?如果出现了意外状况,应如何解决?若是大型的活动,该如何管理和维持活动的秩序?无论发生何种意外,只要组织者尽到了正常、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则其就不应该承担不相关的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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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参加者层面看各类文体活动的参加者对于风险责任应有清晰的认知。

“自甘风险”原则明确,民事主体参与某项文体活动,应该是体现其自主意思的行为,也即“自愿”。

那么,什么样行为算是自愿或不自愿呢?自愿或者非自愿,该如何举证呢?

这里,涉及的核心问题,其实也应是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毫无疑问,从提高文体活动的组织效率、权衡举证责任公平角度来看,某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参加某项文体活动,应该默认为,是其自愿的行为。而参加者如认为,其是非自愿的,比如,是因为受到“胁迫”,履行必须执行的“命令”,等等,则应该由参加者自己举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因此,在参加活动之前,参加者就应认真了解该活动的流程,清晰知道自己的身体状况是否可以参加,能否接受在活动中不可避免的跌撞发生,等等。在活动中,参加者则应做好保护措施,增强防范意识,避免危险的发生。同时,并在保护好自己的同时,文体活动的参加者应遵守活动规则,秉持着“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原则,注意不要伤害其他参加者。

(如有民法典相关问题,欢迎咨询宁波著名律师胡行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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