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明星郑恺先生在宁波钱湖天地开了家火锅店,取名火凤祥。
据说,开业的这前几天,生意火热,有不少明星光顾,客人也乐意在烈日下排着长长的队伍,只是想体验一把明星火锅店的滋味。
因为没有亲临现场,所以,我不大了解具体的生意场景。
引起我注意的,是一篇网络文章:尊重原创,拒绝抄袭! 吼堂老火锅致郑恺先生的一封信。
这是一家成都的火锅店,写给郑恺先生的一封公开信,指责宁波火凤祥火锅店的装修涉嫌侵权。在不长的时间里,这边文章的网络阅读量已经达到了 10万+,关注度还是相当地高。
一时间,郑恺的火凤祥火锅店是否构成侵权?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等等,成了大家关心的问题。
郑恺的火凤祥火锅店是否构成侵权?这个问题,我们此时肯定还不宜下定论。毕竟,我们还不了解全面情况,不能单凭一封公开信,就轻易给出判断。
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呢?
对此问题,我们根据公开信的相关内容,还是可以展开来说一说的。
据成都这家火锅店自述,其在写公开信之前,曾经试图和郑恺先生的工作室方面联系过,强调了其门店装修设计风格已经申请了版权保护,但是,并没有得到对方的及时回应。
那么,认定是否构成版权侵权的标准又是什么呢?
早在1976年,美国的《版权法》(第102条(b))即规定:在任何情形之下,不论作者在作品中是以何种方式加以描述、表达、展现或显现的,对原创作品的版权保护都不扩及作品中的一切属于想法、程序、过程、系统、操作方法、概念、原理及发现的部分。
该规定,即实际上提及到了判断是否构成版权侵权的一个重要原则——“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
简言之,该原则,就是把作品分为思想与表达两方面,版权只保护对于思想观念的独创性表达,而不保护思想观念本身。
为什么要坚持这样的一个“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版权保护原则呢?
要理解这一问题,其实应该从理解作品的一个最基本特点开始。
按照著作权法的基础理论来说,能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该具有一个最基本的特点,就是,作品应该是思想或情感的表现。著作权所保护的,不应该是思想,而应该是赋予思想或情感以文学等艺术外观的表现形式。因此,“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也就成为了版权侵权认定标准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
要回答火凤祥火锅店是否构成侵权这个问题上,同样,也是要做出最重要的区分,即火凤祥火锅店的各类装潢、设计,究竟是归于思想上和成都的吼堂老火锅一致,还是属于表达上的一致。
如果属于前一种类型,即,二者仅是思想上一致,都是表达老成都的主题,表达一种饮食文化,等等,则不构成侵权。
因为,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护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即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对创意、素材、公有领域信息、创作形式、必要场景,以及具有唯一性或有限性的表达形式,则不予保护。
如果属于后一种类型,即两家火锅店在具体的装潢设计上构成实质上的相似,则火凤祥火锅店应该做出整改。而在判断是否构成实质相似时,比较的重点,则应该是这两家火锅店装修设计表达中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是否构成相同或相似,而不应从思想、情感、创意、对象等方面进行比较。
另外,值得说明的一点是,在成都的吼堂老火锅公开信中,特别强调了其门店装修风格申请了版权保护。
其实,是否已经申请了版权登记,本身并不是很重要。
这是因为,版权,有时也称著作权,是一种天然的权利,它的产生,应该是自创作完成之时,自动产生。我国现在也有版权登记,不过,这种登记,应该是自愿的。著作权的登记证书,是可以作为证明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明的。但是,这不是说,登记是取得著作权的前提。其他人如果有其他相反证据,法院亦完全可以不支持版权登记证书的内容。
(本文作者:宁波著名律师胡行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