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诉要求归还借款200万元,宁波律师胡行华代理被告,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情背景:原告(某公司)起诉被告李某(某个体工商户业主)和张某,要求被告李某归还借款200万元人民币并由被告张某对该款承担担保责。
为此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资金拆借协议》和银行转账凭证,用于证明原告在2014年某月某日将200万元人民币出借给被告李某,并将该款转入到被告开办的某信息服务部(个体工商户)。双方为此签订了《资金拆借协议》,担保人张某,对该借款的归还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开庭审理此案前,被告王某委托宁波律师胡行华作为其代理人并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出庭办理此案。代理人宁波律师胡行华接受委托后,听起了被告对事实经过的叙述,根据叙述调查了了有关证据,进一步印证了委托人所说(因涉及到一些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等商业秘密,故办案具体详细过程省略)。为此,代理人在调查并收集到有关证据后,及时向审理的法院提交证据,并就证据的有关内容和抗辩进行书面的说明。庭审时,作为被告李某的代理人充分的阐述了有关证据首要证明的内容:即被告李某不是本案件的真正借款人。
2015年8月,宁波某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判定驳回原告对被告李某的诉讼请求,该借款由被告张某承担归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