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宁波市某仪器厂业务员,2014年起承包某厂的销售业务,负责将该厂的产品销售出去并收回货款。2014年至2015年期间,谭某某将收回的部分货款用于个人以及业务上的开销,没有交帐。2000年3月17日,宁波市某人民检察院以谭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向宁波市人民法院提起诉颂,胡行华律师为此案代理律师。2015年7月10日,宁波市某法院认为谭某某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作出一审判决书,判处谭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谭某某不服。2015年7月16日,谭某某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2015年12月14日,某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处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本案从检察院提起公诉到审结,先后经历了一审、二审、重审,历时九个多月,案情复杂,争执颇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