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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如何确定?
当前,
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
,
属
于
国际民事审判管辖范畴
,
是指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公民
(包括外国人、外籍华人、在我国居住的外籍侨民及无国籍人等)或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之间的离婚案件,确定哪些国家的法院对其具有审判权限的相关法律制度
。
一般情况下,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
“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即“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新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有以下几个内容:
中国法院在确定中国公民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时,兼采以当事人的国籍与当事人居所和住所为依据,又以婚姻缔结地的法律制度为补充。中国法院对被告在中国有住所
(或居所)以及原告是中国人或在国内有住所的涉外离婚案件原则上均有管辖权。此外,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其定居国法律规定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或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的离婚案件;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的涉外离婚案件,中国法院亦可受理。
但需提请注意的是,除明显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涉外离婚案件之外,中国法院不会受理下列案件:
①
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离婚案件,原告方在中国有居所,但婚姻缔结地及被告方住所地均在国外的
;
②
婚姻缔结地在中国,双方为取得国外永久居住权且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离婚案件,未提供其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证明的
;
③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未提供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证明的离婚案件
;
④
婚姻缔结地不在中国,一方是取得外国永久居住权的中国公民,另一方是外国人的离婚案件。
此外,对中国法院有管辖权的涉外离婚案件,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还会涉及到法院级别管辖的问题。通常情况下,一般的涉外离婚案件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可,但对于有重大影响的离婚案件则应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综上为最新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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