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许多人见面后说的第一句话就是:“你看过《亲爱的,热爱的》吗?”在这个炎炎夏日,剧迷们迎来了新一波的追剧高潮。随着《亲爱的,热爱的》的热播,浙江卫视和东方卫视的收视率不仅节节高升,同时也为该剧演员带来了高热度和人气。男主李现也成为了新一任的“国民老公”,女主杨紫更是被大家称为最“旺夫”的女演员。热搜榜更是每天被这部剧霸榜,随着剧情过半,精彩即将升级的时刻,该剧女主杨紫7月22日发出的一条微博却引起了大众的注意。
原来就在这两天,《亲爱的,热爱的》全集片源疑似遭到泄露,这对于在播剧来说是一个非常大的打击,不仅破坏了剧组全体工作人员的心血,也是对版权的漠视。杨紫主动发微博呼吁大家不要再对提前泄漏的片源进行二次传播,尊重剧组的劳动成果。
图为贩卖全集片源的微博
事件发生后,有网友根据泄露片源上的水印找到东方卫视官方微博讨要说法,但截至发稿前,东方卫视并未就此事作出回应。
那么,应该怎么应对片源泄露、侵权盗版行为呢?对此,业内人士以为,冲击网络侵权盗版,在技能检测上没有难度。维权难点在于盗版资源松散速度快,其多为个人行为传达,扼制及阻断盗版资源难度较大,因此需求各互联网途径及个人尊重知识产权。尊重版权,冲击盗版,从自身做起。此外,业内人士还表示,知识产权侵权乃至犯罪行为,应当遭到法则的追究和制裁,这样才调确保创造者和制片者的合法权益,鼓舞优秀人才投身于电视电影的创造之中并吸引更多出资,促进影视职业的兴盛与健康发展。
从热播剧《亲爱的,热爱的》全集片源遭提前泄露事件,宁波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律师带您了解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知识产权法案,从网友的态度来看,不难发现,公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增强。
对知识产权使用权能及权利边界具体问题进行分析之前,需要首先探讨知识产权概念的目的,即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知识产权是应何目的而生。应当明确,“知识产权”概念的目的有别于“知识产权法”的目的。就知识产权而言,作为民事权利之一员,其目的涉及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因为权利的设定均是为了保护某种特定利益,这属于微观层面的问题;就知识产权法而言,其目的则涉及知识产权制度与人类社会发展的关系问题,如“‘给天才的创造力之火添加利益的柴薪’,是激发创造力和促进社会进步的加速器”。这属于宏观层面的问题。两者的区别,可以物权和物权法为例进行类比说明。物权法的目的,乃是“为定分止争,促进对物有效率的使用,并使个人得享有自主形成其生活的自由空间”;而物权则表现为“法律将物归属于某人支配”,其目的“在于使其享受物的利益”。
既然权利之设定乃是为了保护某种特定利益,那么,法律赋予权利人以知识产权,究竟是为了保护权利人何种特定利益?本文认为,知识产权从诞生之日起便肩负着“保护权利人的市场利益”的使命。知识产权人对于“新知识”所享有的“法定利益”,并非面面俱到、无所不包的利益,而仅仅是“市场利益”。
首先来看著作权。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以保护作者权利为宗旨的《安娜女王法》。当时,“copyright”的内涵仅仅是“copy right”,即“复制的权利”,原因在于,该法所保护的作品只涉及书籍与乐谱,而与之相关的“市场”主要为出版、印刷市场,因此“复制的权利”已足以保护作者的“市场利益”。此后,随着受保护作品的种类逐渐增多,随着传播领域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著作权人基于作品的“市场”在不断扩大,仅仅一项“复制的权利”已不足以全面保护著作权人的“市场利益”。为了对不断扩大的“市场利益”加以保护,著作权遂不断丰富其权能内涵。例如,广播技术的出现使得“广播市场”之保护成为必要,“广播权”遂成为著作权的权能之一;影音技术的发展又使得“音像市场”之保护不可或缺,于是著作权的权能又增加了“放映权、摄制权”;不同国家的语言文字或有不同,但著作权对“市场利益”保护的目的无异,国家之间遂签订条约,以授予作者“翻译权”的形式保护一国作者在他国的出版市场利益;同一作品可以有不同的艺术表现形式,为了保护著作权人基于同一作品可能出现的不同艺术表现形式的“市场利益”,“改编权”遂成为著作权的权能之一;互联网的出现不仅缔造了新的市场,同时对传统的出版、音像等市场都造成了极大的冲击,于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应运而生。反之,我们亦可发现,上述种种权能所描述之行为,若不涉及著作权人的“市场利益”,则均不落入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比如,学生课后温习功课,其抄写课本的“复制”行为不受著作权的限制;消费者在家里“放映”其购买的DVD影碟,因无损于权利人的音像市场利益,故该“放映”行为不属于“放映权”的调整范畴;某人为学习外语,将他人外语作品“翻译”成本国语言,只要不进行传播,无损于权利人的出版市场利益,亦无不可。
其次,专利权同样承担着“保护权利人的市场利益”的使命。对欧洲各国专利制度产生重要影响的《欧洲专利公约》在第27条(a)中规定:“赋予权利人的专利权不延及以私人方式并为非商业目的而进行的行为”。《日本专利法》在第68条规定,专利权人专有以营业实施专利发明的权利。对该条规定,日本学者解读认为,专利权是一种专利权人可以要求其他人停止以商业目的实施专利发明的排他权。《美国专利法》在第271条关于专利侵权的规定中,虽未将“商业目的实施”作为专利侵权构成的要件,但是美国法院通过司法实践明确了以下规则:若行为人的侵权活动很轻微,或不具商业重要性,则不负侵权责任。我国《专利法》第11条也将“生产经营目的”规定为侵害专利权的构成要件。可见,尽管各国专利立法技术存在差别,条文表述各异,但殊途同归:专利权只应当规制未经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而实施专利的行为。这类行为所具有的共同特征是,损害了专利权人基于专利技术而享有的市场竞争优势,导致市场利益的减损。反之,一行为若不损害专利权人的市场利益,则该行为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例如,“权利用尽”(又称“首次销售”)规则的确立,就是因为专利权人就某一专利产品所享有的市场利益,在首次销售后已圆满地获得实现,故后续销售、使用行为不受专利权的限制,而仅受制于该专利产品的所有权。又如,“先行实施”(又称“先用权抗辩”)规则的确立,一方面,从公平原则出发,在先使用人将一项技术方案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使用,他人就该技术方案获得专利授权后,先使用人仍可继续实施该技术方案;另一方面,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市场利益,先使用人仅得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实施,而不得扩大其市场规模。其他豁免侵权的行为,如“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专利”的非营利实施行为、“临时过境”等,也均为无损于专利权人市场利益的行为。
再次,就商标权来看,其以“保护权利人的市场利益”为目的,至为明显。商标本是为市场而生,无市场便无商标;脱离开市场,商标权赋予权利人的利益便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具体来说,非商标权人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对他人商标符号的使用主要有三种方式,不同使用方式因对商标权人“市场利益”的影响不同,故法律后果各异。第一种方式,对商标符号的使用,乃是对符号本身固有涵义的使用,无关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因不涉及商标权人的市场利益,故不受商标权规制。比如,某轿车生产商宣传其产品“像骏马一样奔驰”,广告语中的“奔驰”两字虽与奔驰汽车公司的文字商标“奔驰”相同,但该商业广告行为显然不受“奔驰”商标权的规制。第二种方式,对商标符号的使用,乃是借以指示商标符号标识的某一类商品,这一指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不会损害商标权人的市场利益,相反,此种使用行为能进一步巩固、加强商标符号与商标权人之间的联系,故此种使用行为也不受商标权规制。比如,阳光汽车修理店在招牌上用横幅宣传“专修奔驰”,相关公众均知晓该广告的含义是修理店提供奔驰牌汽车的修理服务,而不会误认为修理店与奔驰汽车公司存在一定关联,故不会损害奔驰汽车公司的市场利益,因而该行为不受商标权规制。第三种方式,对商标符号的使用,乃是用于标识商品的来源,且此种标识与真实情况不符,导致按图索骥的消费者在选择购买时发生混淆、误认,导致商标权人的市场利益受损,此种行为是典型的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比如,某轿车生产商在其产品上使用奔驰汽车公司商标的行为。此外,与专利法相同,商标法领域也存在“权利用尽”与“在先使用”等规则,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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