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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30   访问量:178

合同签订不完整,该如何补救?我想很多人都害怕合同有问题从而导致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我查阅了相关资料加上自己的见解和大家浅谈一下。

签订合同后就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是由合同的性质决定的。但是有些人就是在签订合同后拒不履行,这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第七章详述了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采取补救措施的含义。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这种责任形式,与继续履行(解决不履行问题)和赔偿损失具有互补性。

采取补救措施的类型。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中国相关法律做了如下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

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在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依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仍不能确定违约责任为前提。

换言之,对于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形式,当事人有约定者应依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者,首先应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又不能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的,才适用这些补救措施。

应以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大小为依据,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补救方式。

受害方对补救措施享有选择权,但选定的方式应当合理。

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的概念与确定方式。赔偿损失,在合同法上也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赔偿损失具有如下特点:

赔偿损失是最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赔偿损失具有根本救济功能,任何其他责任形式都可以转化为损害赔偿。

赔偿损失是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损失。金钱为一般等价物,任何损失一般都可以转化为金钱,因此,赔偿损失主要指金钱赔偿。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以其他物代替金钱作为赔偿。

赔偿损失是由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首先,赔偿损失是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与违约行为无关的损失不在赔偿之列。其次,赔偿损失是对守约方所遭受损失的一种补偿,而不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

赔偿损失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违约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既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也可以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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