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由“两高两部”共同发布,从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
此规定出来以后,社会关注度很高。
毕竟,借贷,是正常经济往来中,经常发生的行为。
理解这一新规,最应该关注的问题,应该有两个。
第一个问题是:
此前的高利放贷行为,要不要作为犯罪处理?
准确理解规定意思,要看放高利贷是怎么定罪的。
放高利贷活动,本身也应该是,借贷双方之间你情我愿的活动。为什么会被定为犯罪呢,那是因为考虑到这个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就像,赌博,堵得也是输赢,双方自愿,但是,因为考虑到这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所以,国家也会把它定为非法活动。
问题是,高利贷,之前,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划为诈骗,确实没有欺诈的故意,毕竟有真实的借贷关系存在;你说是抢劫、侵占,也不合适,这里面一般并没有表现出故意。
比较近的罪名,就是定非法经营罪了。
非法经营罪,是怎么规定的呢?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就是非法经营罪的内容。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也就是说,非法经营罪的定罪,应该严格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不属于上述范围的行为,不能轻易定为这一罪名。
其他行为,是否可以定为非法经营罪呢?
这一定罪行为,其他司法机关是无权决定的,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有权决定。
因为,构成这个犯罪,有一个明确的司法解释:
“各级人民法院审理非法经营犯罪案件,要依法严格把握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的适用范围。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规定的“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
就是说,是否构成其他类型的非法经营罪,应该是履行一个逐级请示的程序,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最后定夺。
新规明确表明,于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
那就是,2019年10月21日以后,现在各地各级法院要是抓人,或者判刑,把放高利贷的人定为非法经营罪,根据现在这个规定来就可以了,不需要上报。
而对于规定之前的放高利贷行为,是否可以直接定为非法经营罪呢?
此前放高利贷的那批人,要不要抓呢?
回答是:一般不可以。但,也不是完全不可能。
如果,此前的放高利贷行为,影响甚大。
那怎么办?是不是也可以定为非法经营罪呢?
那好呀,就依照之前的规定来吧,就是由要层报至最高院,由最高院来认定。
总结一下,就是,此前放高利贷的一批人,此规定出来后,应该可以高枕了,因为,规定是从2019年10月21日以后开始施行。
那是不是就完全无忧了?
不是。毕竟,还有一个可以由最高院批示指导的程序。以此来给此前有严重影响的放高利贷者进行最后的关怀,还是有可能的。
所以说,该规定出来后,此前放高利贷的老板,应该可以高枕,但并不能说完全无忧。
第二个问题是:
以后怎样放贷,才不犯罪?
新规出来以后,高利贷,将成为历史。
那么,非法放高利贷,定为非法经营罪以后,最高可能面临什么样的刑事处罚呢?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也就是说,以后非法放高利贷,最高可能判处最长的有期徒刑,即,15年。
但是,民间借贷,肯定会广泛存在于以后的经济活动之中,否则,社会经济可能会不能正常运行。
那么,如何放贷,才不至于犯罪呢?
新规列举的很明确。
两年内向不特定的人放贷10次以上,并且以超过36%的年利率放贷的,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以非法经营者追究刑事责任:(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所以,只要民间的借贷关系,不触及上述红线,当然不属于犯罪行为。
(作者:胡行华 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