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有公共事件发生,似乎有一种习惯性思维:对守法者应最大保护,对违法者最好予以重处。
这种思维可以理解。
因为对于一般人来说,大多属于守法的一类。只有少数人才可能违法,对这类少数违法者以重处,实则是在保护多数守法者。
实际来看,这种惯性思维可能是危险的。
特别是,在群情高涨之时,更应有慎杀慎刑思维。
先从一则被害者“复活”的法史故事说起。
清人袁枚的笔记小说《子不语》,记载了发生在200多年前清代乾隆年间的一一起错案:真龙图变假龙图。具体故事内容如下:
嘉兴人宋某,出任福建仙游县知县,他平常执法严峻,洁身自爱,以包公自居。
某村有个王监生,和佃户的妻子通奸,两情相得。佃户的妻子嫌丈夫在家,碍手碍脚,就买通算命先生,对她丈夫说:“如果你今年待在家里,那么,全年的运气一定不顺利;如果你跑到远远的地方,那你就可消灾免祸。”佃户相信了,就告诉了王监生。王监生就给他本钱,让他到四川去做生意。
佃户这一去,就是三年,音信全无,也没有回家,人们都传说他被王监生害死了。
宋某早就听说这件事,很想替佃户报仇。
有一天,宋某路过这个村子,忽然一阵旋风从轿前卷过,追寻风源,原来出自一口井中。宋某派人在水井里打捞,发现一具腐烂的男尸。他断定这是佃户的尸体,就逮捕了王监生及佃户的妻子。
严刑拷打之下,二人都招认谋杀了佃户,宋知县就按刑律将他们处死了,全县百姓称赞宋某是“宋龙图”,并将这事编成剧本,沿着村子到处演唱。
过了一年,佃户从四川回来了。刚进城,看见戏台上正演着王监生的事,走近观看,才知道自己的妻子已经受冤死了,顿时悲痛万分,到省城哭诉冤情。有位按察使重新审理此案,宋某以无端推测判决,致使平民冤死的罪名,被治了罪。云游四方的人,将这件事编成民谣,说:“瞎说奸夫害本夫,真龙图变作假龙图。寄言人世父母官,莫仗官清胆气粗。”
可以看出,清代这位宋姓县太爷不缺为官办案的热情,但他却因办了一起实实在在的错案,自己反被治罪。
今天,谈及被害者“复活”的案例,相信多数人会想起一个人的名字:赵作海。
赵作海因为“杀人”,坐了11年牢;11年后,人们发现被“杀”的人还好端端地活着……
平白无故坐11年牢,赵作海是不幸的。
但相较于发生在200多年前“真龙图变成假龙图”案中被处死的一男一女来说,赵作海又是幸运的,因为他还没被判死刑,不仅保住了命,还终于沉冤得雪。
综观近年来被司法机关平反、影响巨大的冤假错案,无外乎如下几种:
其一,另有真凶认罪,如2016年被平反的聂树斌案、2014年被平反的呼格案。聂树斌和呼格吉勒图都曾因“强奸杀人”被判死刑,但,都是在被执行死刑之后,因有其他真凶认罪而引起案件复查;
其二,指认犯罪的主要证据存疑,比如2013年被平反的浙江张辉、张高平叔侄奸杀冤案,被害人身上发现其他嫌疑人的DNA,且该嫌疑人的姓名、身份等确切信息已被被张氏明确指认。
其三,被害者“复活”,比如2005年被平反的佘祥林案、2010年被平反的赵作海案。两人都因“杀”人入狱,同样是在11年之后,因为被害人“复活”而被平反。
如果说,对于另有他人供述罪行或者相关DNA鉴定的结果,仍有人心存疑虑的话,那么,最为“靠谱”的一类冤假错案,则当推被害者“复活”这一类型。
被害者“复活”的错案,古代其实早已有之,但当代仍还在发生……
毫无疑问,这种警示是深刻而沉痛的。
2010年5月9日,赵作海被宣判无罪释放。
之后的每年5月9日,已被河南省高院河作为“错案警示日”,用以开展“大反思、大讨论”。
刑事处罚是最严厉的一种法律制裁,轻则可能管制、拘役,重则可能被判无期、死刑,还可附加处罚金、没收财产……,确实应该慎之又慎。严刑峻法于群情高涨之时,可能会马上获得部分叫好之声,甚至会产生“杀一儆百”的社会效果,但这也可能只是一时的表面现象。
毕竟,相关法律规定的自身内容不一定尽善尽美——比如,我国在税收方面还存在着实际立法层级低、执行的标准不一等问题。
同时,法律事实同自然事实的认定之间同样可能有差异,不仅普通民众对自己是否也正走在通往犯罪的道路上会产生认识上的偏差,司法机关有时也会出错——针对税收立法、执行以及现实中大量逃税现象的存在等问题,我国于2009年已出台了《刑法修正案(七)》,将刑法第201条偷税罪改为逃税罪,并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该规定,明确了在涉税案件上首次刑责的法定豁免,这对于防止在涉税问题上刑罚过多过滥适用、保护相当一批普通纳税人员,确实具有积极的意义……
细思之后,可能极恐。无论群情如何,仍当慎杀慎刑
(文章于2018年10月5日首发于宁波律师讲大道公众号。作者:胡行华 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一篇:“净身出户协议”有无法律效力?
下一篇:象山律师:解放,对人有何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