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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商标律师胡行华:药品知识产权保护与群众的看病利益衡平问题的思考

时间:2020-07-08   访问量:433

提起一部电影——《我不是药神》,相信很多人都不陌生。

这部电影曾经火遍海内外,引发了众多关注。

我认为,《药神》这部电影除了具有比较契合实际,贴近社会等特点之外,其还涉及到人们在生活中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关于药品的法律保护问题。对此,许多人看了这部电影的人,也有过很多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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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知识产权法的初学者,我拟从我国现行相关药品法律规定的角度来谈一下个人的看法。

从相关背景资料,我们可以了解到,这个电影是改编自真实的故事,亦曾在《今日说法》栏目有过相关案例播出。

该案的主人公,曾经因为帮别人代购印度抗癌药物,后来被定为涉嫌销售假药。

也许,我们会很自然地想到一连窜的问题,比如:

为什么代购的印度抗癌药,吃了也有效果,交易双方都是你情我愿的,这怎么会被定为销售假药呢?

这个药是从印度买回来的,也不是假药啊?

为什么在印度卖的便宜,而我们买回来就怎么成假药了呢?

……,等等,这些问题,不一而足。

要弄清楚上述问题的答案,我们可以先了解下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

按照《药法》的相关规定,药品的生产、进口,应该经过相关的批准、许可。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法必须检验而未检验就销售的,可能会以假药论处。

所以,虽然是药品是真实的,对疾病也有效果。但是,如果未经许可进口及检验,可能就被视为假药,并涉嫌触犯刑法中的销售假药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其内容为: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那么,我国《药品管理法》是如何界定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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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药品管理法》于1984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间已经历多次修订。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于2019年修订,其中,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从以上相关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即使有些药品对治疗疾病有一定的实际效果,但是,如果未取得相关许可、批准,这应该属于非法的。

其实,这就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与社会利益需求之间矛盾的体现。

从现实来看,在全球知识产权保护影响下,我国的一些进口药品确实比较贵,很多人为此买进口药,甚至倾家荡产,这也影响了很多的病患家庭。

所以,在面对重大疑难杂症的药品管理上,还需要主管部门有更多灵活变通的措施,一方面,要保护药品研发者的知识产权,促进医药科学研究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也应让众多患病群众能买得起、用得起一些进口药品,让老百姓能放心使用。

无疑,在保护知识产权和回应社会需求的路上,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本文作者:蔚海才 宁波著名律师胡行华知识产权法课程2020级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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