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木兰的故事,家喻户晓。其起源,当是来源于是中国民间的文学故事“木兰辞”。
如此有名的传统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自然是被当代各类文创产业紧密关注。
其中,比较有代表性争议的文创产品,当属迪士尼公司出品的电影,《花木兰》。
曾几何时,花木兰电影一出,很多人惊叹,花木兰是中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如今,却被国外的文创巨头赚大钱。而中国这边,似乎没有得到什么任何报酬。
确实,2009年,迪士尼公司出品了首部电影《花木兰》,据说,其全球票房近20亿美元。
这是一个太具有诱惑力的盈利数字了。
为此,有人曾做过对比:花木兰的故乡,据有关考证是河南商丘的虞城县。但该地,却没有因为花木兰自然产生相关经济。该地有人曾经用“花木兰”的名称,为某农产品(西瓜)注册为商标,结果西瓜获得大卖。
这确实应当是受感动的事件。
但是,比起电影《花木兰》的票房收入,这些瓜农的收入,似乎根本不足道。
不仅是花木兰电影,其他类似呼唤保护相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声音,也是此起彼伏。比如黑龙江某地的镇政府,据说曾提起过相关诉讼,主张其对著名歌曲乌苏里船歌享有相关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权利。
其实,这个话题的讨论,由来已久。
我国迄今为止,尚未出台一个明确的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法律法规。
这是可以理解的。
为什么呢?
因为,这里涉及的,其实已经事关知识产权保护目的相关终极话题了。
我们知道,相较于有形财产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是比较晚了。
人们之所以开始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发现:知识本身,对于社会进步、财富累积,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甚至是根本性的作用。
所以,有先见之明的各主权国家,均先后颁布了各类相关法律法规,以保护各类知识产权成果。从其根本上来说,是因为,保护版权,保护发明创造,商标权,等等,对于激发创造,促进文明的不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杠杆作用。
然而,毫无疑问的是: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应该要有一个度。
试想这样一种情形:一个人,一本书,可以永远地享有财富的收入,其子孙后代也可以因此不断受益。
这种情形是否合适呢?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因为这样的话,不仅荣誉可以继承,而且新生财富可以不断继承。其后世子孙,亦可无忧无虑地享受先辈们辛苦创下的福祉。
这显然,不可以继续激励创新。
反而,可能会促使一部分寄生虫的产生。
所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的最大问题,也正在于:我们究竟是要强调保护经济利益,还是促进文艺创作的发展?
反观之,如果,电影花木兰能进一步进行创作,进一步促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发展,进一步传播中国元素,那么,剔除经济效益的问题之后,这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的繁荣发展,岂不是又有很多积极意义吗?
真人版的花木兰电影,原定于2020年春季上映。
但因受全球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该计划可能将不得不进行调整。
所以,新片花木兰的票房,究竟能达到多少,这是一个未知数。
那么,疫情之下,电影新片花木兰,能否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争议中突围而出呢?
这还是要取决于,当下我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究竟应持有一个什么样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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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胡行华 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