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刑事案件,或者民商事纠纷,我们知道,最有震慑力的手段之一,应该少不了限制人身自由。
对于民事案件来说,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应该是最常见于拒不执行之中。对于老赖来说,可能会穷尽各种方法,逃避债务。获得胜诉的一方,如果没有更好的办法,往往希望法院执行部门采取抓人的措施。对有履行能力的拒不执行人来说,最大的担心,也可能是被抓,因为,这是被限制人身自由。最大的财富,莫过于有人身自由。反之,如果没有了自由,则财富的意义就可能失去了根基。兜里有钱,人却没了自由,这是理想的生活状态吗?显然不是。
对于刑事案件来说,公安侦查机关为什么要抓人呢?
这个原因,好像是不言而喻的。
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限制人身自由,是最有震慑力的强制手段之一。嫌疑人被限制人身自由之后,对于公安侦查机关及时侦查,搜集证据,告破案件,具有重要的意义。
反之,如果轻易给犯罪嫌疑人以自由,则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比如,脱逃,比如,毁灭证据,比如,嫌疑人进行串通,等等。毫无疑问,这可能会给办案机关带来无尽的麻烦。
但是,也不是说,所有的刑事案件,抓人是办案的上上之举,还是要区分不同的情形的。
打击犯罪的同时,我们不能忽视了对嫌疑人自身人权的保护。
如果任由抓人的情形泛滥,案情无论大小,均先抓人,那么,我们的监狱、看守所,可能已经容不下人。
显然,这是对司法本意的背离。
所以,即使是刑事案件,也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形,予以全面衡量:是否需要抓人,是否需要采取紧急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等等。
同时,即使有的嫌疑人已经被抓,但是,也有可能会根据不同案件的性质、情形,变更强制措施。其中,最为常见的变更强制措施,就是取保候审。
对于嫌疑人来说,如果能取得取保候审,将是一个具有积极意义的信号。因为,实践中,能被取保候审的嫌疑人,最后很多被判处缓刑。
但是,如果从侦查机关的角度来看,能否给嫌疑人予以取保候审,则不能过度的强调可能被判决的结果。
毕竟,侦查机关,不是审判机关。
侦查机关以所涉罪名、性质等等,来判断嫌疑人是否犯罪、将会受到多大程度的惩处,这都没问题。
可是,如果对审判的最终的结果予以推测,进而来判断是否可以取保候审,那可能是本末倒置。
侦察机关最大的职责,应该是进行侦查,搜集证据。这审判的结果,你怎么能过度的猜测呢?
所以,除了依据现有罪名可能被司法机关判处的结果之外,侦查机关应该更多地将工作重心放在侦查自身。能否予以取保候审,要重点看,侦查工作是否能顺利结束,拘押嫌疑人,是否更有利于侦查工作的开展,等等。
鉴于侦查工作本身的敏感性,如果在侦查阶段,嫌疑人本人或者家属,予以及时聘请律师会见,了解案情,确实是一个值得肯定的措施。
那么,问题来了,很多人会认为,被限制人身自由之后,如果聘请律师,公安侦查机关会如何看呢?
这个问题,可能还真有些矛盾。
我们可以肯定的是,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公安侦查人员,当然有肯定聘请律师的一面。因为,刑事案件,聘请律师,这本身是对法律的尊重。侦查人员,如果有比较专业的法律问题,也更容易和当事人或其家属进行相关沟通。
当然,也不能否认的是,公安侦查机关,对于律师工作的介入,可能也有犹豫的地方:律师介入以后,是否会影响办案?公安机关的工作还未做完,是否可以会影响他们进一步搜集证据?如此,等等。
后面这种情形,也就是公安侦查机关可能不喜欢律师工作及时介入的原因。
然而,如果遇到这种情形,当事人是否要犹豫一下,是否聘请律师呢?
显然,这更应该是一个要坚定当事人或其家属去积极聘请律师原因。因为,侦查机关显然是站在另外一个角度的。
所以,我们将,如果您在宁波遇到诸如诈骗罪、宁波经济犯罪等问题,专门请一位宁波律师,或者一位宁波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必然会大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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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胡行华 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