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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信用卡进行巨额提现和消费却未按期还款,银行按合同约定主张7.6万余元滞纳金能否被支持

时间:2019-10-30   访问量:485

近日,浙江某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这起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林某除按约定偿还原告某银行的本金、利息及账户服务费外,滞纳金酌定为3万余元,其余4万余元不予支持。2016年2月9日,被告林某在原告某银行一分理处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双方约定持卡人若未能于到期还款日(含)前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时,除应支付利息外,还应按月支付滞纳金等。   3月6日,该信用卡透支取现49990元,透支消费9万元,之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仅归还本金1.6万元,原告银行方称,截至2016年5月1日,被告尚欠其本金123990元、利息32630.73元、滞纳金76311.4元、账户服务费200元等共计233132.13元。而林某则称,其欠银行本金属实,但银行主张高于同期贷款利率四倍部分的利息不应支持,且滞纳金属行政处罚,银行方的主张无法律依据。    

银行委托胡行华律师,在胡行华律师了解事情经过后,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一审认为,原、被告依法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被告应按约定偿还借款,账户服务费200元也符合约定,林某对此无异议,法院予以支持。而双方约定的滞纳金应属违约金范畴,银行方的损失主要为利息损失,该损失已通过被告支付利息得以补偿,因此该案中约定的滞纳金应为惩罚性违约金,其金额应符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最终酌定应支付八期滞纳金,即支付滞纳金至2016年12月,之后部分的滞纳金诉请则不予支持,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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